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管理规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履职范围内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按本细则申请学位。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二章 创新成果评价
第四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指导下于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充分展现,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专业具有创新性、深入性和系统性,体现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专业具有先进性,体现学位申请人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研究生可以通过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奖励、发明专利、技术标准、技术报告、成果鉴定、著作、科创竞赛奖励、软件著作权等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
第七条 创新成果评价应强化创新意识,突出能力评价。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应侧重学术研究能力评价,鼓励追踪科学技术前沿,探索新现象、新规律,提出新命题、新方法等;对于专业型研究生应侧重专业实践能力评价,鼓励面向关键核心问题,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攻关新设备、新装置等。
第八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经导师审核后,由分委员会负责评价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要求。研究生院对创新成果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需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要求。
学术型研究生创新成果要求根据《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学位创新成果要求》执行,专业型研究生创新成果要求根据《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创新成果要求》执行。
毕业论文与学位论文答辩分离的研究生,创新成果须满足申请学位时的最新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以下简称“预答辩”)由分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博士预答辩原则上应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正式答辩前2个月完成。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预答辩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集体评议,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含)预答辩专家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具体要求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预答辩实施细则》文件。预答辩前3个工作日,应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预答辩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预答辩不通过者,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出实质性修改,经导师审核后,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按照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导师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确认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政治方向正确、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分委员会要求后,可予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负责全面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培养环节、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情况,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学位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七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外,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均须参加相似度检测,满足要求的方可受理学位申请。
检测结果在0%-10%(含)者,可直接进行评阅;在10%-20%(含)之间者,须修改论文,导师在修改说明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评阅;在20%以上者,须修改论文后经导师审核通过,且检测结果符合前述要求,方可进行评阅。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把关。研究生应该潜心治学、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校和学院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
第五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以下简称“评阅”)由分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硕士评阅至正式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博士评阅至正式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硕士评阅专家由2-3名相关领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和副导师不作为评阅专家。
博士评阅专家由5-7名相关领域的博导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博导应占半数(不含)以上,校外单位评阅专家不少于3名(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名)。申请人的导师和副导师不作为评阅专家。
专业学位评阅应有相关领域的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交叉学科评阅应有所涉交叉学科的专家参与。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研究生院批准的评审平台进行“双盲制”评阅,原则上“双盲制”评阅不少于3份。
2019级及以前博士生,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2014版)》确定评阅方式;
2020级-2023级博士生原则上至少送审3份“双盲制”评阅;
2024级及以后博士生原则上全部(或至少5份)实行“双盲制”评阅。
第二十二条 每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总评意见包括“总分”和“总体评价”。
“总分”采用百分制计分。
“总体评价”由“A、B、C、D”四档组成,其中A对应“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B对应“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但须进行适当修改”,C对应“基本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但须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D对应“未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阅通过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如下。
(1)如评阅意见全部为A或B,为评阅通过;
(2)如评阅意见中累计出现2个C或者1个D,为评阅不通过;
(3)如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评阅意见中出现1个C,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不少于10天,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确认后,送原评阅专家复评;博士出现1个C,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原则上不少于15天,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确认后,送原评阅专家复评。如果复评意见仍为“C”或“D”的,视为本次评阅未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
如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总体评价为C或者D存在异议,且另有不少于2份“双盲制”评阅意见为A,可在收到评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委员会应于收到申诉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3位同行专家(须回避原评阅专家)进行审议,如审定决定受理,可按照本办法另聘2位专家进行“双盲制”评阅。如两份评阅意见均达到分委员会要求,视为评阅通过;如存在评阅意见未达到分委员会要求,视为评阅未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阅未通过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经导师审核,申请重新评阅。重新评阅时间应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或者已取得毕业证书。
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首次评阅未通过后3-12个月内申请重新评阅,且距前次收到评阅未通过意见间隔不少于3个月;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首次评阅未通过后6-24个月内申请重新评阅,且距前次收到评阅未通过意见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六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答辩”)由分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提交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分委员会审核,方可进行答辩。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还需经1名参加其评阅或者答辩的分委员会委员审核且满足学院随检成绩要求。
学院随检要求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3-5名相关领域的硕导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答辩委员会聘请秘书1名,由责任心强、具有硕士学位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教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副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答辩秘书。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5-7名相关领域的博导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1-2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名(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名),博导占三分之二以上(含),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为博导。答辩委员会聘请秘书1名,由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职称的校内教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副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答辩秘书。
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相关领域的行业企业专家,交叉学科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所涉交叉学科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原则上应在答辩前3个工作日送达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研究生答辩前,应当在校内场所或者指定网站公示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题目、答辩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一条 答辩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及分委员会对其答辩资格的审查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硕士不少于20分钟,博士不少于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学位申请人离场,答辩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决议);
(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在场)。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分委员会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三十三条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前需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并达到分委员会要求,答辩时间应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或者已取得毕业证书。
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首次答辩未通过后3-12个月内申请重新答辩,且距前次答辩间隔不少于3个月;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首次答辩未通过后6-24个月内申请重新答辩,且距前次答辩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申请者应当达到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结束后3日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全套“学位审批材料”(除授予通知书外)及表决票原件提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务老师处,检查无误后进行存档。
第七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思想政治表现是否合格;
(二)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三)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是否完成;
(四)创新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是否通过;
(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除查阅材料外,分委员会可向导师及有关人员开展调查,或者组织人员前置审查学位申请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研究生,可依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与授予学位分离管理办法》申请毕业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若申请学位,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应当全部经批准的评审平台送审,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分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八条 分委员会与校学位会学位审核相关要求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其他说明
第三十九条 导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语、答辩委员会专家名单和答辩决议书等材料,应编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各级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于校学位会召开前,将经导师、分委员会审定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交至图书馆和培养单位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学位申请、受理、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核等材料是记录和证明学位获得者获取相应学位的重要档案材料,培养单位须做好细致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预答辩、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和学校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存档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涉密载体存档规定执行。
全套“学位审批材料”中不可涉及任何保密内容,如有涉密信息应按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讨论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学位标准时,只根据可以公开的表格和材料讨论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